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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冊
「倍康泰」癌症保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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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康泰」癌症保障計劃 (非香港居民版)

備註︰

  1. 本公司有權更改保費、條款及條件及保障賠償表,本公司將於保單週年日最少30天之前以書面通知有關變動。
  2. 癌症指由病理報告中關於惡性程度的組織學證據來確定的惡性腫瘤而具有惡性細胞不受控制地生長及擴散並入侵人體組織,包括白血病,但不包括i)任何被形容爲癌前病變、非侵襲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病變;ii)任何AJCC第一期或以下的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iii)與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同時存在的所有腫瘤;或iv)相同或低於RAI氏第0期之慢性淋巴白血病(CLL)。
  3. 原位癌指癌細胞定點的自地新生長,而並未因此侵入正常細胞組織。「侵入」指滲入及/或活躍地破壞細胞組織或周圍的細胞組織並穿過基層膜。原位癌之診斷必須由病理活組織檢測結果作證,並經相關醫學範疇的註冊專科醫生確認,單憑臨床及細胞診斷將不足以符合本準則。就子宫頸原位癌,程度須為CIN III,並為病理組織學所確認為原位癌。就前列腺原位癌,程度須為PIN III,並為病理組織學所確認為原位癌。
  4. 若是多於一個受保癌症,最近期之受保癌症與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將被視為單一及相同受保癌症並與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共用每次受保癌症限額,除非︰
    i) 最近期之受保癌症與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屬不同組織病理學,及最近期之受保癌症的首次診斷日期與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的首次診斷日期相距最少一年;
    ii) 最近期之受保癌症與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屬相同組織病理學,及最近期之受保癌症並非為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之復發或擴散,及最近期之受保癌症的首次診斷日期與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的首次診斷日期相距最少一年;或
    iii) 最近期之受保癌症與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屬相同組織病理學,
    ♦ 最近期之受保癌症為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之復發或擴散;
    ♦ 最近期之受保癌症的首次診斷日期與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的首次診斷日期,相距最少五年;及
    ♦ 之前的受保癌症於五年內曾經完全緩和(該狀況須由註冊專科醫生證實,及提供臨床、顯影、化驗報告)。
  5. 不包括已由政府、公司或其他保險公司依照有關法例、醫療計劃或保險計劃賠償之任何住院、手術及/或醫療費用。而未獲醫療計劃或保險計劃賠償之費用則不在此限。
  6. 每次受保癌症限額指同一受保人之所有生效及已終止的「倍康泰」癌症保障計劃下為一個受保癌症所有已支付及將支付的累積賠償金額上限(適用於診斷賠償、住院賠償、門診治療、重建手術賠償及監察檢查賠償)。
  7. 終身賠償額指在同一受保人之所有生效及已終止的「倍康泰」癌症保障計劃下所有已支付及應支付的累積保障金額上限(適用於診斷賠償、住院賠償、門診治療、重建手術賠償及監察檢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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