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不保事項及未盡事宜,悉依保單條款規定為準。
理賠所需文件,請參閱本公司官網理賠服務。
被保險人於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七日至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前,因下列約定事故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約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
二、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
三、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或其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
四、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
前項住宿費用不包含他人同宿之費用,如有他人同宿時,本公司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
二、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
三、本次旅程所使用之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
四、因搭乘汽車、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等發生交通意外事故。
前項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以被保險人原預定之交通及住宿同等級之費用為限,惟應扣除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
前二項之住宿費用不包含他人同宿之費用,如有他人同宿時,本公司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所搭乘之定期航班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班機延誤期間之計算,自預定搭乘班機之預定出發之時起,至實際出發之時或第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第一班替代班機或替代轉接班機者,則班機延誤期間計算至次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
因前班班機延誤所致錯過轉接班機之延誤與前班班機延誤視為同一延誤事故。
第一項之定期航班因故取消而未安排替代班機,且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自行安排替代班機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六小時後仍未領得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提醒您,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機場,及返回出發地或居住地之行李延誤,屬於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所擁有且置於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內之個人物品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一、竊盜、強盜與搶奪。
二、交由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託運且領有託運行李領取單之隨行託運行李,因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遺失。
※提醒您,針對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本身之毀損或滅失屬於不保事項(物品)。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本次旅程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時,本公司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旅行文件:係指護照、簽證及其他作為出入國境或通行之文件,不含交通票證。
※提醒您,被保險人未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方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定期航班,起飛後因受天氣因素、機械故障影響,致改降落非原定降落機場者(不包括返回起飛機場),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前項定期航班若改降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機場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遭遇劫機事故時,自其遭遇劫機之日起,至脫離劫機狀況之日為止,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約定之「劫機補償日額」乘以劫機期間日數,給付劫機補償保險金,劫機期間未滿二十四小時者以一日計,但每次最高補償日數以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其行為致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事前經本公司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竊盜致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毀損或其內動產毀損滅失,對於因此所受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但該毀損之建築物以被保險人自有者為限。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身攜帶或置存於旅館房間內之現金因遭遇竊盜、強盜與搶奪等事故而致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前項所稱現金係指現行通用之紙幣、硬幣、支票、匯票或旅行支票。如係支票、匯票或旅行支票之損失,應扣除票據付款人依約應承擔之部分。
被保險人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警政單位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其所持有之信用卡遺失或遭受竊盜、強盜與搶奪而向該信用卡之發行機構掛失或止付前二十四小時內,因未經授權而遭盜刷之損失,包括信用卡掛失止付及申請重置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前項之損失及費用應扣除該信用卡之發行機構就該信用卡之遺失或遭受竊盜、強盜與搶奪事件依約應承擔之部分。
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立即向當地警政單位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但自行遺失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遭受急難事故於海外醫療機構住院,於出院後安排返回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前所需額外支出之實際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但給付最高以五日為限。
前項急難事故係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突發疾病而需住院接受治療,且連續住院七日以上者;若被保險人住院期間需轉院治療者,該轉送期間亦計入於期間之計算。
請您於保險期間內先email通報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CustomerService.TW@Chubb.com),提供您的保單號碼,被保險人姓名及聯絡資訊等相關資料,並說明事故內容及欲延長之保期,待您回國後盡速填寫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辦理變更,並補繳延長天數所產生之保費差額。
若被保險人在台灣尚未出發,原訂班機被延誤,航空公司有安排替代班機,實際出發時間需較原訂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才能理賠;原訂班機被取消,航空公司沒有安排替代班機,被保險人需要在保險期間內自行安排替代班機才會理賠,若在保期開始前即自行安排替代班機則無法理賠。
若被保險人在海外,原定班機延誤或取消同前述說明,惟提醒您,請記得加批延長保險期間。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機票及登機證或航空業者出具之搭機證明。
三、航空業者所出具載有班機延誤期間之證明。
※提醒您,若被保險人未搭乘航空公司安排之替代班機屬除外不保事項;或被保險人於航班取消後未再前往預定地點,皆無法理賠。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天災(颱風),致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請參閱旅程更改保險承保內容。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共同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費用單據正本。
(三)預定行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事故申請理賠者:
(一)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出具之事故證明。
(二)我國或預定前往地點之政府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須註明日期)。
(三)預定行程之相關費用單據正本、費用明細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提醒您,若被保險人未搭乘航空公司安排之替代班機屬除外不保事項;或被保險人於航班取消後未再前往預定地點,皆無法理賠。
本公司班機延誤保險採定額給付,請參閱班機延誤保險承保內容。
以下圖為例:
旅程取消理賠條件必須是預定搭乘航班受罷工影響而航空公司有公告要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若所搭乘的航班並未被公告取消而自行取消行程,則無法賠付。
若因機師罷工造成預定搭乘的班機延誤或取消,因此延誤達四小時以上,而仍搭乘原訂班機或航空公司安排的第一班替代班機,可提出理賠申請,再由理賠單位審理。
若因預定搭乘的公共運輸業者的受僱人罷工,須更改旅程,所額外增加的交通或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承保項目之約定,負理賠之責。
※提醒您,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以原預定之交通及住宿同等級之費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