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當被保險人(事故人)發生保險事故、申請相關的保險金時,應該檢具的文件有那些?
A1. 特殊案件資料或下列未列出者,所需資料由承辦人員另行通知補齊。依申請項目之不同,下列各文件之詳細內容,悉以保單條款規定為準。如下所列示:
另依條款約定,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申請項目\ 申請資料 |
身 故 |
失 能 |
傷害醫療 |
住院醫療 |
癌 症 |
海外醫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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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 |
身故 |
門診 |
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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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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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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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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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戶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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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身分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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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診斷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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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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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光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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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醫療診斷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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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查詢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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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組織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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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有效護照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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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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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Q2. 在保單「受益人」欄位中填寫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則其繼承的順序為何?保險金額如何
分配?
A2. 根據民法第 1138條之規定,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保險金額的分配,另請參酌根據民法第 1144條之規定,依照上述順序而為比例分配。
Q3. 被保險人(事故人)身故,而其受益人尚未成年,應如何申請身故保險金?
A3. 由尚未成年之受益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依民法第 12條規定,年滿二十歲為
成年人,因此未滿二十歲者即為未成年人,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若未成年人無父
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設置監護人。(請參酌民法
第12條規定)
Q4. 保險金給付的方式有哪些?
A4. 保險金的給付方式有下列二種方式:
一、支票: 是以被保險人(事故人)本人姓名作為該保險金支票受款人 為抬頭之即期支票 (支票
為禁止背書轉讓並加劃平行線之支票) ,並於掛號方式郵寄交付給受款人 。
二、金融機構匯款: 將保險金以匯款方式,匯入受益人本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的帳號中。而該
行庫名稱、分 (支)行庫名稱、帳號及戶名,均須填寫清楚。亦可檢具該帳號存摺影本。
另保險金的給付,除身故保險金是給付給身故受益人之外,其餘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均是被
保險人(事故人)本人為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
Q5. 被保險人(事故人)發生意外保險事故而喪失意識狀態已達一級失能,一級失能保險金該如何申請?
A5. 依據民法相關約定,若被保險人(事故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應向法院辦禁治產宣告,並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申請。
Q6. 被保險人(事故人)失蹤可否申請保險金?
A6. 依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事故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般失蹤件應附「法院死
亡宣告」判決(代替死亡證明)和「受益人同意書」。
若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可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給
付身故保險金, 意外失蹤件應另附「意外事故證明」和登記失蹤之戶籍謄本 (代替除戶戶籍謄
本)和「受益人同意書」。
「受益人同意書」之作用:日後發現被保險人(事故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保險金於壹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Q7. 被保險人 (事故人)失蹤期間是否仍需繳交保費?
A7. 因必須要維持保險契約的有效,在死亡宣告後始可申請保險金,所以在被保險人(事故人)失蹤期間仍請務必繳交保費。
依民法第 8條之規定一般失蹤須等七年,且經死亡宣告者才可請領身故保險金。 因重大災難
失蹤,則需一年。
Q8. 失能診斷書和一般診斷書有何不同?
A8. 一般診斷書主要記載就診期間及其傷(病)情等;而失能診斷書則須詳述其缺失或機能喪失之狀況,有否恢復之可能以及有否達失能之程度。
Q9. 酒後開車(或騎車)而 肇事是否給付傷害險之保險金?
A9. 依條款約定,被保險人(事故人)因飲酒駕(騎)車,且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屬於傷害險之除外責任而無予給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事故人)只是乘客,則不適用除外責任,可以辦理保險金給付。
Q10. 一個意外事故發生多項失能,如何申辦保險金?
A10. 被保險人(事故人)因同一個意外傷害事故,但卻造成失能等級表二項以上的失能程度時,保險公司會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例如同時發生右上肢三大關節機能完全喪失及左上肢食指缺失,二者失能給付分別為50%及5%,則保險公司給付55%的保險金,但多項失能合計
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不同的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例如前例二項失能都發生在同一手,即右上肢三大關節機能完全喪失及右上肢食指缺失,因發生在同一手,僅給付最高的一項,故給付50%。
Q11. 前後二個事故發生二項失能結果,在保險金處理上是否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A11. 被保險人(事故人) 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意外傷害險訂立前發生未被批註除外的失能項目)的失能,可領失能等級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保險公司會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例如生效後先發生右眼失明,保險公司給付40%保險金,之後又發生另一事故致左眼失明,此時如只管此次事故,則保險公司應只給付一眼失明40%,但因條款有此約定,所以可以用兩眼失眼來評定應給付的失能比例,只是可以把以前的失能比例扣除,也就是保險公司給付金額是100%-40%=60%
Q12. 部份失能領得失能保險金後,不幸又發生事故死亡,保險公司應理賠多少保險金?
A12. 同一個保單年度,意外傷害險的失能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分別各有一個保額可以申請。如被保險人(事故人)投保意外傷害險100萬,投保後不幸發生事故右眼失明,保險公司給付40萬之後,非常不幸地又發生另一個意外事故致身故,此時保險公司給付的身故保險金為100萬,而不需要減除原先的失能保險金40萬。
Q13. 中暑是否為意外傷害事故?
A13. 中暑休克是身體對自然氣溫變化的不適應,屬於生理反應,為疾病的一種,並非外來突發的事故,不是意外傷害事故。
Q14. 不在要保書告知範圍內的疾病,是否就一定會理賠?
A14. 不在要保書告知範圍內的疾病,不告知並無違反告知義務的問題,但並不代表即可獲得醫療
險的理賠,仍須考慮下列幾點:
依醫療險對於疾病的定義,契約生效前所發生的疾病,並不在承保的範圍。此即為既往症
(係投保前即已發生的疾病)。b.如該疾病列於除外責任,則即使無告知義務仍不能獲得理賠。
疾病的定義是指「發生」,而不是指住院。保單生效前疾病即已發生,而且在門診治療,保單生效後才住院,這仍是契約生效前的疾病,不在給付範圍內,甚至可能違反告知義務。
Q15. 單純超速或闖紅燈是否屬犯罪行為?
A15.
Q16. 保險金經過多久的時間不申請,就不能再行使?
A16. 保險金之請求權,受益人明知自己是受益人,被保險人(事故人)已經死亡又是其所得知,則
從受益人可以請求身故保險金的時候開始,二年之內如果沒有行使,則請求權的時效消滅,之
後再來行使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將擁有合法的權利拒絕理賠。
Q17. 因捐贈器官所發生的住院,保險金是否給付?
A17. 保險金給付是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所產生的保險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保險公司才負給付責任;器官捐贈非因上述保險事故所致,且其不屬治療行為,故因捐贈器官所發生費用不予給付。
Q18. 被保險人(事故人)住院治療是否須向保險公司報備?
A18. 被保險人(事故人)住院應向保險公司報備,報備應以電話、傳真、書面儘速向理賠單位或保戶服務中心提出,內容應敘明發生保險事故的人、原因、與經過時間、住院地點…等。報備制度可加速理賠速度,讓保險公司及早掌握保險事故的真實性,確實執行提高客戶滿意度。
Q19. 如何認定既往症?
A19. 既往症係投保前即已「發生」且亦經醫師之「治療」、「診療」或「用藥」的疾病或傷害。
Q20. 先天性疾病已非屬除外責任,是否為無條件理賠?
A20. 除外責任中雖已將先天性疾病排除,但並不表示將無條件理賠。對於等待期前已被確診或於體表顯而易見之先天性疾病,則仍非屬疾病保障範圍,依約仍無法賠付
Q21. 醫療險已取消精神病之除外責任,現是否為無條件理賠?
A21. 除外責任中雖已將精神病排除,並不表示無條件理賠。對於投保前或等待期結束前已確診之精神病,非屬醫療險之疾病保障範圍,依約仍無法賠付。